00年9月5日15时许,位于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华为团泊洼项目一在建实验室内发生火灾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万元。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规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发建筑G栋鸟瞰图
调查组查明,电焊工李云德在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且没有采取相关防范措施的情形下进行电焊作业,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00年10月1日,李云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1月6日,李云德被批准逮捕。作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葛连龙,因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枉顾电焊人员不具有相关操作资质而安排其上岗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履职不当,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已于00年11月6日,被批准逮捕。
此外,松山湖华为团泊洼项目暗室吸波材料施工现场电焊作业组织人员、焊工之一(年1月进场施工一个月后离开)王海,其涉嫌在大连市为李云德等人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建议以东莞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函致大连市人民政府,由大连市人民政府协调大连市公安机关对王海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追究王海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经过:事故造成3人死亡,系高温焊渣引燃建筑。在火灾发生后,15时06分,万科物业保安张洪涛进入现场,15时09分,万科物业消防工程师刘尚晟进入现场,15时1分,万科物业消防监督员何广源进入现场,现场施工人员陆续离开现场。
监控视频显示,张洪涛(年9月10日出生)、刘尚晟(年1月18日出生)、何广源(年10月19日出生)等人进入火灾现场处置火灾时,没有充分做好自身防护措施,导致吸入有毒烟气,三人后在G栋4楼北面检修走廊被搜索发现遇难。
约30分钟后报警,错过灭火最佳时机
调查报告显示,00年9月5日14时40分许火灾发生后,园区内的企业、施工单位、物业等有关人员均没有及时向消防部门报警,而是在使用灭火器、消火栓等方式自行扑救,但效果不理想。
从最先发现冒烟到消防部门接到报警电话,时间过了约30分钟,错过了最佳的灭火时机。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时,火灾已进入猛烈燃烧阶段。
事故调查组认定,大连中山化工在发现火情时未第一时间报警求援,贻误时机,导致火势进一步扩大蔓延;深圳万科物业确认火情耗时较长,未第一时间报警;对火灾现场判断及危害认识不足,相关人员没有做好自身防护的情况下进入现场,方法失当。经评估,现场施工单位、物业管理方应急救援处置不当。
盘点近期电焊工违规动火引发的事故
1.山东招远致6死金矿事故起因查明:违规电焊动火作业且违规外包
月17日,山东省招远市夏甸镇曹家洼金矿发生火灾,事故共造成6人遇难,4人成功升井。0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召开的全国矿山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透露,这起事故因违规电焊动火作业发生,且存在违规外包、以包代管等问题。
.违规动火进行油罐区防腐作业爆炸致1死1伤
00年8月0日,景德镇昌江区景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禹公司”)进行油罐区防腐作业时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对该事故进行通报。经对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主要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景禹公司对外包施工单位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技术交底;二是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特殊作业未进行风险分析,未办理许可票证违规动火作业,现场无监护人员。
3.致1人当场死亡!安徽丰乐农化“3.4”燃爆事故
00年3月4日安徽丰乐农化有限公司发生爆燃事故,直接原因:电焊焊渣融进聚丙烯材质的尾气吸收塔的罐壁,引爆罐内可燃气体混合物,燃爆产生的冲击波致在高处作业未使用安全带、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的卜华友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1.卜琪英,安排无作业资质人员进行焊接作业;作业时未对三效蒸发器的污水处理设备尾气吸收装置采取隔离措施,动火作业仅安排1人监火;在利用钢梁作为水平通道时,未在施工钢梁一侧设置连续的安全绳。.丰乐公司,未对焊工作业进行严格审查,对实际动火人员无证操作且与动火作业证上作业人员不符,动火作业监火人仅1人等隐患未能发现。
4.电焊工操作不规范引起的大火,致7死1伤
00年8月8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福建省泉州市晋江陈埭镇西坂村一座7层楼的厂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现场7人死亡,1人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据当地人反馈,房东叫来电焊工维修电梯,电焊工操作不规范引起的大火。据悉,失火厂房在西坂加油站附近,是一家复合织带厂。现场浓烟直冲云天,厂房上不时有东西掉落。据附近群众介绍,失火厂房内仍有包括小孩在内的4-5名人员被困。
5.董事长、安全员、电焊工等10人被刑拘!系电焊工违规切割!闲置10年的江汉饭店,年6月开始实施内部改造工程。武汉聚鑫全向物质回收公司通过招标承接了相关改造项目。7月14日下午1时许,现年47岁的电焊工郭某某,在切割江汉饭店二楼冷却塔的铁架时,违规操作引发火灾,致该建筑屋顶被烧。7月15日晚,在当地警方支持下,江岸分局民警赴大悟县将郭某某抓获。现场判断为江汉饭店外立面改造引发火灾,起火部位为五层楼楼顶,燃烧物质为木材等。经过消防紧急处置,当日下午17时左右明火已经被扑灭,过火面积约平方米,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饭店房顶的房顶已被烧垮。当时初步查明,起火原因系电焊工在二楼室外阳台用电焊切割铁架火星引起。
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7月16日通报:“7.14”江汉饭店火灾事故发生后,相关事故责任调查迅速启动。10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
包括:
江汉饭店法人、董事长兼武汉合汇置业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长杜某某
武汉聚鑫全向物质回收有限公司法人、总经理彭某某
湖北合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何某某
湖北合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王某某
公司项目经理邓某
现场负责人、安全员杨某
武汉聚鑫全向物质回收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余某某
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王某某
电焊帮工韩某某
电焊工郭某某
6.因一张动火票,老总、安监部负责人及电焊工等5人被依法行政拘留
00年8月8日8时30分许位于滨海新区的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在作业中存在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8月13日,5名违规作业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
00年8月8日8时30分许,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大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二号装卸车站台原有弃用管线进行电气焊作业。汇洋公司总经理韩某、储运部负责人赵某某、安监部负责人刘某、机电部负责人(现场监火员)马某某违规开具《动火安全作业证》。随后,电焊工唐某某进场作业,现场监火员马某某擅自离开现场。经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前期调查,确认该作业存在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8月13日,滨海新区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对韩某、马某某、赵某某、刘某、唐某某等5人依法行政拘留。附件电焊工动火安全知识
焊接与切割作业安全通用要求
序号
项目名称
标准要求
依据条款
效力
1
设置现场管理和安全监督人员
焊接或切割现场应设置现场管理和安全监督人员。
《焊接与切割安全》(GB—)第3..条
强制
设置火灾警戒人员
在下列焊接或切割的作业点及可能引发火灾的地点,应设置火灾警戒人员:1、靠近易燃物之处:建筑结构或材料中的易燃物距作业点10m以内。、开口:在墙壁或地板有开口的10m半径范围内(包括墙壁或地板内的隐蔽空间)放有外露的易燃物。3、金属墙壁:靠近金属间壁、墙壁、天花板、屋顶等处另一侧易受传热或辐射而引燃的易燃物。
《焊接与切割安全》(GB—)第6.4.条
强制
3
焊接和割切审批要求
操作者只有在规定的安全条件得到满足;并得到现场管理及监督者准许的前提下,才可实施焊接或切割操作。在获得准许的条件没有变化时,操作者可以连续地实施焊接或切割。
《焊接与切割安全》(GB—)第3..3条第二款
强制
4
在指定区域进行作业
焊接及切割应在为减少火灾隐患而设计、建造(或特殊指定)的区域内进行。因特殊原因需要在非指定的区域内进行焊接或切割操作时,必须经检查、核准。
《焊接与切割安全》(GB—)第6.条
强制
5
焊接和切割区域设置警告标志
焊接和切割区域必须予以明确标明,并且应有必要的警告标志。
《焊接与切割安全》(GB—)第4.1.条
强制
6
职业危害警告标志设置
在焊接及切割作业所产生的烟尘、气体、弧光、火花、电击、热、辐射及噪声可能导致危害的地方,应通过使用适当的警告标志使人们对这些危害有清楚的了解。
《焊接与切割安全》(GB—)第9条
强制
7
防护屏板设置
为了防止作业人员或邻近区域的其他人员受到焊接及切割电弧的辐射及飞溅伤害,应用不可燃或耐火屏板(或屏罩)加以隔离保护。
《焊接与切割安全》(GB—)第4.1.3条
强制
8
焊接隔间设置
在准许操作的地方、焊接场所,必要时可用不可燃屏板或屏罩隔开形成焊接隔间。
《焊接与切割安全》(GB—)第4.1.4条
推荐
9
防护用品选择原则规定
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选择防护用品。
《焊接与切割安全》(GB—)第4.条
强制
10
防护用品选择具体规定
强光作业可以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1、防强光、紫外线、红外线护目镜或面罩;、焊接面罩;3、焊接手套;4、焊接防护鞋;5、焊接防护服;6、白帆布类隔热服。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第6.1条
推荐
11
头罩或护目镜选用
作业人员在观察电弧时,必须使用带有滤光镜的头罩或手持面罩,或佩戴安全镜、护目镜或其他合适的眼镜;
《焊接与切割安全》(GB—)第4.条
强制
1
防护手套佩戴
所有焊工和切割工必须佩戴耐火的防护手套。
《焊接与切割安全》(GB—)第4.条
强制
13
消除火灾隐患
焊接或切割作业只能在无火灾隐患的条件下实施:1、有条件时,首先要将工件移至指定的安全区进行焊接;、工件不可移时,应将火灾隐患周围所有可移动物移至安全位置;3、工件及火源无法转移时,要采取措施限制火源以免发生火灾。
《焊接与切割安全》(GB—)第6.3条
强制
14
灭火设备配备
在进行焊接及切割操作的地方必须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
《焊接与切割安全》(GB—)第6.4.1条
强制
氧燃气焊接及切割安全
序号
项目名称
标准要求
依据条款
效力
1
氧气与可燃物的隔离
氧气瓶、气瓶阀、接头、减压器、软管及设备必须与油、润滑脂及其他可燃物或爆炸物相隔离。严禁用沾有油污的手、或带有油迹的手套去触碰氧气瓶或氧气设备。
《焊接与切割安全》(GB—)第10.1.条
强制
气瓶储存温度要求
气瓶必须储存在不会遭受物理损坏或使气瓶内储存物的温度超过40℃的地方。
《焊接与切割安全》(GB—)第10.5.3条第一款
强制
3
气瓶储存位置及固定
气瓶必须储放在远离电梯、楼梯或过道,不会被经过或倾倒的物体碰翻或损坏的指定地点。在储存时,气瓶必须稳固以免翻倒。
《焊接与切割安全》(GB—)第10.5.3条第二款
强制
4
气瓶储存远离可燃物
气瓶在储存时必须与可燃物、易燃液体隔离,并且远离容易引燃的材料(诸如木材、纸张、包装材料、油脂等)至少6m以上,或用至少1.6m高的不可燃隔板隔离。
《焊接与切割安全》(GB—)第10.5.3条第三款
强制
5
气瓶现场安放
气瓶在使用时必须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车(架)或固定装置上。
《焊接与切割安全》(GB—)第10.5.4条
强制
6
作业现场乙炔气瓶储存量规定
使用乙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储存量不得超过30m3(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下同);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六十三条第1项
强制
7
气瓶与作业点距离
气瓶不得置于受阳光暴晒、热源辐射及可能受到电击的地方。气瓶必须距离实际焊接或切割作业点足够远(一般为5m以上),以免接触火花、热渣或火焰,否则必须提供耐火屏障。
《焊接与切割安全》(GB—)第10.5.4条第一款
强制
8
乙炔瓶与明火距离
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六十三条第1项
强制
9
乙炔和氧气瓶同运规定
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六十四条第7项
强制
10
气瓶上端禁放物品
气瓶在使用时,其上端禁止放置物品,以免损坏安全装置或妨碍阀门的迅速关闭。使用结束后,气瓶阀必须关紧。
《焊接与切割安全》(GB—)第10.5.6条
强制
电弧焊接及切割安全
序号
项目名称
标准要求
依据条款
效力
1
接地要求
焊机必须以正确的方法接地(或接零)。接地(或接零)装置必须连接良好,永久性的接地(或接零)应做定期检查。
《焊接与切割安全》(GB—)第11.3条
强制
外露带电部分采取保护措施
弧焊设备外露的带电部分必须设置完好的保护,以防人员或金属物体(如:货车、起重机吊钩等)与之相接触。
《焊接与切割安全》(GB—)第11..4条
强制
3
电缆完整
构成焊接回路的电缆外皮必须完整、绝缘良好(绝缘电阻大于1MΩ)。用于高频、高压振荡器设备的电缆,必须具有相应的绝缘性能。
《焊接与切割安全》(GB—)第11.4.条
强制
4
电缆接线
焊机的电缆应使用整根导线,尽量不带连接接头。需要接长导线时,接头处要连接牢固、绝缘良好。
《焊接与切割安全》(GB—)第11.4.3条
强制
5
对电缆采取保护措施
构成焊接回路的电缆禁止搭在气瓶等易燃品上,禁止与油脂等易燃物质接触。在经过通道、马路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如:使用保护套)。
《焊接与切割安全》(GB—)第11.4.4条
强制
6
电缆检查及修复
焊接电缆必须经常进行检查。损坏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或修复。更换或修复后的电缆必须具备合适的强度、绝缘性能、导电性能和密封性能。电缆的长度可根据实际需要连接,其连接方法必须具备合适的绝缘性能。
《焊接与切割安全》(GB—)第11.6.3条
强制
电焊/焊接作业安全培训
来源:每日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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