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质监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切实服务企业,努力创新质监行政审批理念、方法和模式,积极探索行政审批“零等待”工作机制,日前浙江省质监局印发了“浙江省制造计量器具“当场许可”目录和实施方案”。
《方案》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坚持简化审批程序与强化证后监管相结合,坚持审批提速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通过实行“先承诺发证,后检查监管”的方式,有效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案》在国家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75大类计量器具中选择流量计、氧气吸入器、材料试验机等10大类计量器具作为实行制造计量器具“当场许可”的“目录”,并明确了制造计量器具“当场许可”的适用范围、工作程序等工作。
方案解读及通知文件如下:
浙江省制造计量器具“当场许可”目录和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计量器具产业分布实际,结合宁波、绍兴目前“当场许可”的做法,拟在全省范围内对不涉及健康、环保、安全和重大国计民生的计量器具实行“当场许可”。并根据相关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当场许可”实施方案含:目标、范围、流程、事中事后监管、申请当场审查发证承诺书、制造计量器具“当场许可”告知书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对基层质监部门在实施计量器具“当场许可”工作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指导性。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当场许可”目录
根据现行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国家质检总局年第号公告)中的计量器具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根据《目录》中75大类计量器具我省有45大类计量器具的生产企业的现状,结合计量器具的特性,《“当场许可”目录》选择流量计、氧气吸入器、材料试验机、照度计、大气采样器、烟度计、经纬仪、全站仪、水准仪、液位计等10大类具一定覆盖面、不涉及健康、环保、安全和重大国计民生的计量器具作为实行制造计量器具“当场许可”的“目录”。
(二)“当场许可”实施方案
根据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为规范全省计量器具“当场许可”工作,结合宁波、绍兴目前“当场许可”的做法,明确了以下内容:1、实行“当场许可”范围。适用申请“当场许可”计量器具目录内产品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首次取证、增项和到期复查换证;2、实行“当场许可”的具体程序。明确了“当场许可”的事前告知、书面承诺、当场许可、证后首次监督检查和证后日常监管等五个程序的内容;3、强化证后监管。一是证后首次现场监督检查。依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发证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包括考评员在内的检查人员,对申请人完成证后首次现场监督检查,并对“证后首次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等作出了明确要求;二是证后日常监管。质监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申请人存在严重不符合许可要求或严重违法行为的,稽查部门应予以严厉打击。4、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要求实行“当场许可”的地区,要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完善申请人诚信机制、建立完善行政许可行为的综合监管机制以及事中事后监管重点等内容;5、统一文书格式。制定统一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当场审查发证承诺书、制造计量器具“当场许可”告知书,确保“当场许可”工作有序、顺利开展。
关于印发浙江省制造计量器具“当场许可”目录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质量发〔〕17号
各市、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行政审批“零等待”工作机制,根据《计量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部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实行“当场许可”。现将浙江省制造计量器具“当场许可”目录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自年4月1日起实施。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年3月2日
浙江省制造计量器具“当场许可”目录
1.流量计:差压式流量计、速度式流量计、液体容积式流量计、转子流量计、靶式流量变送器、临界流流量计、质量流量计、气体层流流量传感器、气体腰轮流量计、明渠堰槽流量计;
2.氧气吸入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
3.材料试验机:摆锤式冲击试验机、悬臂梁式冲击试验机、轴向加荷疲劳试验机、旋转纯弯曲疲劳试验机、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非金属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电子式万能材料试验机、木材万能试验机、抗折试验机、杯突试验机、扭转试验机、高温蠕变、持久强度试验机;
4.照度计:紫外辐射照度计、光照度计;
5.大气采样器:大气采样器;
6.烟度计:滤纸式烟度计、透射式烟度计;
7.经纬仪: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
8.全站仪:全站型电子速测仪;
9.水准仪:水准仪;
10.液位计:液位计。
浙江省制造计量器具“当场许可”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决定对部分计量器具制造许可事项实行“当场许可”,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质监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坚持简化审批程序与强化证后监管相结合,坚持审批提速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切实服务企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先承诺发证,后检查监管”的方式,努力创新质监行政审批理念、方法和模式,有效破解当前行政审批中仍然存在审批前置环节多、时间长、效率低等问题,营造更加公开透明、方便快捷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三、适用范围
申请“当场许可”计量器具目录内产品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首次取证、增项和到期复查换证)。
四、工作程序
(一)事前告知。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当场许可”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根据自愿的原则,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一般或“当场许可”程序。
(二)书面承诺。“当场许可”申请人在充分知晓取得“当场许可”的条件、要求后,书面承诺其具备许可条件,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并依法承担失信的后果,包括撤销许可、主动召回产品等。
(三)当场许可。审批发证机关在受理“当场许可”申请人申请时,签收申请人提交的规定材料,确认法定代表人在承诺书上签字,经内部审批流程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于当日将发证信息通报相关业务处(科)室。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做好相应准备,接受审批发证机关组织的证后监督检查。
(四)证后首次监督检查。审批发证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制造计量器具考评员,按照《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号令)的规定,依据《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JJF)和申请人的承诺,对申请人完成证后首次监督检查。考评员要从计量法制管理、人力资源、生产场所、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文件、管理制度、售后服务和产品质量等方面核查其符合性和一致性,并向审批发证机关提交检查报告(报告按JJF附录C填写)。
审批发证机关要根据考评员出具的检查报告,作出证后首次监督检查结论。检查若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非否决项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整改的,则由审批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原许可,申请人应停止生产、销售,召回发证期间销售的产品,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交回审批发证机关;检查若合格或需要整改的非否决项在15个工作日内能整改合格的,视其承诺得到了验证,许可符合性得到保持。
(五)证后日常监管。审批发证机关应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申请人存在严重不符合许可要求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应予以严厉打击。
五、配套制度
(一)建立完善行政审批责任制。建立与“当场许可”行政审批程序相适应的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切实保障有效运转。
(二)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审批与监管之间的信息互通与共享,即时通报许可信息和监管反馈信息,增强审批与监管的规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三)建立完善申请人诚信机制。将申请人对其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纳入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对于有不良诚信记录的申请人,不予当场许可发证(包括曾以欺骗手段获取许可证的;到期复查、变更未在规定时间前提出申请的;发现被本部门或其他部门查处和失信记录的)。
(四)建立完善行政许可综合监管机制。强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各方监管作用,加快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六、证后监管
(一)突出监管重点。明确监管的重点对象和重点环节。重点对象是首次取证的企业,重点环节是其生产的产品是否与型式批准相符。
(二)强化证后日常监管。建立行之有效的证后监督检查制度,采取日常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当场许可”的企业进行证后监督检查,督促申请人持续保持许可时承诺的要求。
(三)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对于证后首次监督检查不合格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实行“零容忍”监管,严厉打击涉及许可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信息纳入企业质量信用体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内部相关职能机构的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当场许可”工作程序和证后监管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技术支持。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计量技术机构做好技术审查等相关技术保障,协助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证后监管工作。
(三)加强指导检查。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要制定“当场许可”作业指导书,强化业务培训和指导,加强对考评员和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确保“当场许可”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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